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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发布时间:2006-10-21点击:975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
  (一)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
  第四条  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
  (一)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诉讼费用,或支付罚款等;
  (三)某些被审计单位,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而随之带来的环境保护义务;
  (四)被审计单位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推定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
  (六)在特殊情况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五条  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环境事项。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考虑环境事项以及考虑的范围,取决于其对环境事项是否会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出的职业判断。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也不足以就被审计单位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或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得出结论。
第二章  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一节  了解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及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
  (一)所处行业存在的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已有的和潜在的风险;
  (二)所处行业通常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
  (三)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法律法规;
  (四)被审计单位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技术、工艺及设备等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淘汰或行业自愿淘汰之列;
  (五)监管机构采取的行动或发布的报告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六)被审计单位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拟采取的措施;
  (七)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遭受处罚和诉讼的记录及其原因;
  (八)是否存在与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的未决诉讼;
  (九)所投保险是否涵盖环境风险。
  第九条  对具体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拥有的环境事项知识程度通常不如管理层或环境专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环境事项知识,以识别和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可能对财务报表及其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和惯例。
  第十条  某些行业因性质特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如石油天然气、化工、制药、冶金、采矿、造纸、制革、印染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某些被审计单位并不一定处于本准则第十条所述的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能面临潜在的重大环境风险:
  (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拥有被原使用者(或所有者)污染的场地,或为之担保而可能承担代偿责任;
  (三)某些业务可能会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及空气的污染;使用有害物质;产生或处理有害废弃物;或可能对顾客、员工或附近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了解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以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包括环境方面的活动)是管理层的责任。
  不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对环境事项采取下列不同的控制方式:
  (一)处于环境风险较低行业的被审计单位或小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把监控环境事项作为日常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二)处于环境风险较高行业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针对环境事项设计和执行一套单独的内部控制子系统,以符合现有的环境管理系统标准;
  (三)对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在一个整合的控制系统内设计和执行其所有的控制,包括与会计、环境和其他事项(如质量、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并不受管理层对环境事项实施控制方式的影响,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职业判断,只有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环境:
  (一)治理层对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承担的职责;
  (二)管理层对于环境事项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管理理念、经营风格及其处理方法;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环境事项的机构以及职权与责任的划分;
  (四)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环境审计、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以及恰当的职责分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风险评估过程: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环境风险,并评估该风险的重要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针对该风险采取的措施;
  (二)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环境风险,并考虑这些风险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有关环境事项的信息系统与沟通:
  (一)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身对环境风险评估的需要,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适当的信息系统,以记录排放物和有害废弃物的数量、产品的环境特征、利益相关者的投诉、监管机构的监测结果、环保事故的发生及其影响等;
  (二)该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为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数据和列报提供信息支持,如为计算废弃物的处置成本提供的废弃物数量等;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就环境事项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时,应当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是否执行环境管理系统标准并取得独立机构的认证;
  (二)是否发布环境绩效报告,并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三)是否建立适当程序,处理员工或第三方对环境事项的投诉;
  (四)是否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当的程序处理有害物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的监督: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评价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环境事项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三节  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下列途径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遵守情况:
  (一)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业务性质时获取的信息;
  (二)向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询问为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管理层询问对经营活动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环境法律法规;
  (四)与管理层讨论其采用的对诉讼和索赔进行识别、评价及会计处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节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风险评估程序收集的信息,识别和评估由于环境事项引起的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财务报表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或执行合同的成本;
  (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
  (三)顾客对环境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保护行为作出的反应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果与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联系,以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账户余额依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的复杂程度;
  (二)账户余额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异常或非常规交易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
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针对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商业保险是否涵盖环境事项;
  (二)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三)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
  (四)利用环境审计的工作;
  (五)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六)执行分析程序;
  (七)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作出的会计估计;
  (九)检查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
  (十)获取管理层关于环境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八条  由于确认和计量环境事项的结果存在下列困难,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问题从发生到被识别通常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由于会计估计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假设的数量和性质可能导致会计估计不存在既定的模式,或会计估计在很大的区间内似乎都是合理的;
  (三)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对其解释可能面临困难或不明确;
  (四)除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引起的负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产生的负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一)治理层及专职负责环境事项的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工作记录;
  (二)包含环境事项的公开行业信息;
  (三)环境专家报告,如场地评估报告、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四)环境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
  (七)监管机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八)可获取的生态环境恢复公开记录或规划;
  (九)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绩效报告;
  (十)与监管机构和律师的往来函件。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环境专家的工作对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充分,并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经验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环境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已将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环境方面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分析程序,考虑相关财务信息与环境记录中的数量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一)本期增加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
  (二)受环境事项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
  (三)因环境事项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因环境事项发生的支出和取得的索赔收入;
  (五)因环境事项导致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  在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下列情形显示财务报表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一)环境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重大环境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报告中提及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生态环境恢复的公开记录或规划中列有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四)媒体评论涉及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律师函中对环境事项的评价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购买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于常规业务活动而言属于异常交易;
  (七)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诉讼费用、环境咨询费用或罚金增加或异常。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环境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没有发现由环境事项引起的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
  (二)没有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环境事项;
  (三)如果发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的环境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列报。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三十八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影响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恰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阅读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所涉及的环境事项,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不确定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重点考虑管理层对不确定事项的评价及披露程度。
  如果认为环境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或相关披露不充分,或根据职业判断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