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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0点击:1705次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漳国税发〔20087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经市局局务会研究讨论,制定了《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作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是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协税、护税、办税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联系沟通,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到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要纠正把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交给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是对行业恩赐的错误认识。要增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纠正和克服不敢管不想管不用管的模糊思想,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大力做好监督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二、依法支持,促进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下发的一系列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文件,深刻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与税收事业的关系,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善于利用这支队伍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理业务做好推动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本着服务税收工作、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并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市场,拓展业务。
   
三、领会精神,做好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运用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宣传。对内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国家税务总局13号、14号令及《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行动上积极参与,从工作上严格执行,切实推动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对外要深入宣传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宣传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并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作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基层税管员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税源管理上来,同时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等文件精神,立足于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减轻干部的劳动强度,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我市的管征实际,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在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如下:

一、税务代理原则及业务范围

(一)税务代理原则

1.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2.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3.税务部门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行政执法权。

(二)代理业务范围

1.承办代理服务: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承办涉税鉴证范围: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包括货币资金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分类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

1.当年发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2.当年发生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业务;

3.当年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

4.有关联交易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5.出口退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6.对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指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二)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

1.出口退税申报;

2.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的税款清算;

3.延期申报及缓缴税款报批;

4.申请减税、免税和其他退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前期审核;

6.纳税人多次出现逾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7.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

8.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申请、听证、提供复议材料);

9.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出具陈述意见报告;

10.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11.对企业所得税连续二年未经过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12.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引导纳税人2008年(汇算年度)鉴证率达到40%以上,2009年(汇算年度)鉴证率达到50%以上,2010年(汇算年度)鉴证率80%以上。

(三)纳税人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

1.代理服务类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制作涉税文书;

(5)建帐建证,办理帐务;

(6)开展税务咨询、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2.审计或鉴证类

1)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经营场所的核实;

2)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法说明原因;

3)为纳税人的其它情形出具审核鉴证报告。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关于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的相关事项告知书》 (附表1),告知其提供市国税局公告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应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税务代理鉴证报告,对拒不提供的,应实施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从严处理。

对企业所得税连续二年未检查的纳税人,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先送达《关于报送<税务鉴证报告>相关事项告知书》(详见附表2),书面通知其提供市国税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对不提供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检查;而一旦由税务机关检查,就必须各税种查全,环节查透,从严从重处理。

对于税务代理机构所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涉税咨询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同时,税务代理机构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规范税务代理监管

(一)公告制度

为使税务代理机构的资质情况公开,便于纳税人查询、选择和监督,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公告制度。凡在漳进行涉税代理的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以下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报备,以便在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内、外网(漳州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fj-n-tax.gov.cn/portal/appmanager/zz/main)上公告。

1、税务代理机构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1)在漳州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涉税中介机构,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经营业绩良好,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健全。

2)在漳州市注册分机构的外地市(厦门地区除外)且被评为省A级信用等级涉税服务中介单位。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以下行为:A.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B.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C.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过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确认。

2.税务代理机构公告应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代理机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盖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2)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明:福建省人事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执业注册税务师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背面署名)

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其所出具的审核报告项目未经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内、外网上公告的(包括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与公告不一致的审核报告),涉税鉴证报告仅作参考,各基层局不得直接认可,基层税务人员要进行复查。

(二)加强税务代理日常管理工作

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详见附表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2.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业务项目名称、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要有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3.税务代理鉴证报告

注册税务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规定要求开展鉴证工作。对外出具的代理《涉税鉴证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涉税鉴证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两名以上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4.所有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和《涉税鉴证报告》必须纳入监管,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及时按季如实、准确向市局报送《税务代理服务情况汇总表》(附表4)和《税务代理涉税鉴证情况汇总》(附表5)(含电子报表),每半年向市局报送《执业注册税务师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6)和《税务代理经营情况汇总表》(附表7),市局通过局域网转发基层局核查。对发现有未纳入监管的网外《涉税鉴证报告》的,则该税务代理机构所有的《涉税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5.建立抽查制度

为强化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感,确保鉴证报告真实、可信,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开展一次抽查,每年要求对《涉税鉴证报告》等进行抽查10%以上,市局定期对各单位的抽查情况进行复查。经抽(复)查涉税鉴证业务差错率达20%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责令整改,取消当年度的代理资格。其抽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是否规范;

2)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3)鉴证报告签名的注册税务师是否在公告的名单内,是否与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一致;

4)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必须是市局已公告的,并且注册税务师与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一致;

5)到委托的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查,并以此验证鉴证报告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否真实。

(三)有关税务代理责任

1.税务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或超过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税务代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检查发现较多问题的税务代理机构以及不按规定向市、县两级国税局报送有关资料,不接受税务机关指导、管理和监督的税务代理机构,市局将视其情节将其列为不信任税务代理机构,不予备案公告。

(四)严格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涉税代理要求、纪律

1.对纳税人必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对其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承认其涉税鉴证结论,保留检查权。对税务机关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要先予以采信,保留检查权。

2.对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有以下情节的,其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不参与评优、评先活动,停发当年年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拒不执行市局有关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的文件,以各种借口刁难、阻挠、威胁、设置障碍的;

2)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管员对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双定户A级纳税人、临时管征户、国家执法机关)难以做到二年检查一遍,又不按规定对未报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安排检查,使片内纳税人长期缺少必要的纳税审查监督,以致所管辖纳税人发生重大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

3)对执行抽查、复查的税务人员发现税务代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而不报告的;

4)利用职便,对所管辖的纳税人指定和推荐特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行政执法权;

5)接受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或无偿的邀请,为其工作,包括接受顾问职务,到税务代理单位受托审查企业帐务。

四、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漳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