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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工业企业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3点击:770次

关于延长工业企业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闽地税财行函[2011]16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一科(处):
    2011年12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规定“将涉及工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措施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经研究并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现将我省工业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征收作以下调整,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将有关政策告知基层管征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和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政策调整内容 
   (一)对工业企业暂缓征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工业企业指经工商部门确定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二)暂缓期满后,工业企业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暂缓期的税款缴纳入库。
   (三)2011年11—12月已申报入库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作调整。
   (四)对税款所属期含2011年11—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欠税,在2013年10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不加收滞纳金。
   (五)实行定期定额率征收的工业企业,可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按全年核定缴纳2012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手续。缓征税款应于2013年10月1—15日缴纳入库。
    二、针对上述政策调整,省局将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系统作以下调整:
   (一)将工业企业(指经工商部门确定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下同)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2013年10月15日。
   (二)上述工业企业不含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

附:闽政发明电[2011]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