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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6点击:701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1〕2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对税收工作特别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将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执法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中介服务专业队伍,依靠和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以下方面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予以支持: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地税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四)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良好的,可以减少和避免重复检查。

  (五)应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并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范围,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可以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申请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当年亏损额 10万(含)以上且连续3年亏损;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退抵税款5万元(含)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年度申报;

   6.房地产开发企业新产品开发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情况;

   7.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三)下列事项,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3.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8.各类减免税申请;

   9.企业重组;

   10.大小非限售股转让所得、股票期权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审核;

  1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对提供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承办的涉税服务一律不予采信。我省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

  四、强化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一)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代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鉴于目前省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109号)的要求,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的纳税服务科(处)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部门,分管纳税服务科(处)工作的领导为当地分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领导,并在设区市局纳税服务科(处)中确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部门,分管征管工作的领导为当地分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领导,并在设区市局征管科(处)确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各设区市国、地税局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辖区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业务准则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要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国家公务员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具体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